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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執行時效問題-簡易問答


責任編輯:關鍵訴訟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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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華因三件形事案件,分別為

A竊盜案
B竊盜案
C案網路販賣B竊盜案贓物屬加重詐欺罪

第 339-4 條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兩案各被判處
七個月有期徒刑,合併一年刑期
第三案判處一年兩個月刑期申請上訴
但因前兩案合併之一年刑期已執行完畢後才收到C案之改判為七個月徒刑
而C案因為併入前兩案合併執行收到入監服刑

此案因屬於不符合易科罰金之條件
易科罰金:
1.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2.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符合以上二條件,而法院於判決書主文漏未諭知時,被告及檢察官均可向法院聲請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李小華該如何合併三案執行?





A:
同一地檢署,執行卷內有前科資料表,至地檢署服務中心索取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與例稿,或由網路下載:
PDF版本
http://www.pcc.moj.gov.tw/public/Attachment/2122616232358.pdf
ODT版本
http://www.tps.moj.gov.tw/public/Attachment/782412851.odt
此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二項規定由檢察官聲請,並由請服務人員查詢全部執行案號,交由收狀人員收狀。

第 477 條
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
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
察官聲請之。

更定刑後,資料送至監獄核算累進分數,若已達假釋分數,報請法務部審核,若達到分數甚至可直接准予假釋,不需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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