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債務糾紛】替年利率超過20%的債務提供擔保如何處理?-詹祐維律師

萬國法律事務所 詹祐維律師



Q:小明的朋友以自己名義借錢,請小明提供房屋作抵押擔保,之後因為朋友利息沒繳房子被債主申請查封拍賣,小明有意還款,但債主卻要求比本金還高的利息(利息遠遠超過年息百分之20),且小明即便三催四請債主處理或表示要還款,皆未獲理睬,小明能採取什麼行動保障自己嗎?

A;如果是以自己的不動產,擔保朋友借貸的債務設定抵押,即屬於一般通稱的「物上保證人」,民法上對於這樣的契約關係民法債篇沒有特別定義,視約定情形可能屬於保證、無因管理或是委任,但如果有還款意願原則上還是主張保證關係,避免法律關係複雜。至於物上保證人的權利,民法第879條及879條之1規定,物上保證人於代為還款後,原則上即得承受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另外如有其他保證人亦能請求分攤債務等。

第 879 條-系統查詢本法條時間:2019年8月2日。
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
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時,該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
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
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抵押物之
價值者,應以該債權額為準。
前項情形,抵押人就超過其分擔額之範圍,得請求保證人償還其應分擔部
分。
第 879-1 條-系統查詢本法條時間:2019年8月2日。
第三人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時,如債權人免除保證人之保證責任者,於前
條第二項保證人應分擔部分之限度內,該部分抵押權消滅。
至於如果擔保的是收取高額利息的借款契約,對於物上保證人而言,要先確定自己不動產上面登記的債權範圍,也就是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記載之債權金額、利息或違約金為何?

因為依據最高法院見解 ,只要上面登記是「無」或「空白」,即不屬於抵押權之限定範圍,不屬於擔保範圍,不用償還也能消滅抵押權。

另外就約定利息超過民法第205條週年百分之二十部分,由於對方依法無請求權,即便經登記仍無須列入應償還之債權金額。

最後,倘若債權人想拖延時間以占高利息的便宜,物上保證人要盡快寄發存證信函表明給付之意思,並限期令債權人受領,如果債權人仍拒絕受領或不予理會,則應儘速向契約約定清償地的法院辦理提存,以求依民法第328條規定,停止計算利息,以避免最終被高額利息壓垮還不出錢,導致土地被拍賣。

第 328 條 - 系統查詢本法條時間:2019年8月2日。
提存後,給付物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債權人負擔,債務人亦無須支付利
息,或賠償其孳息未收取之損害。

張貼留言

0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