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共有人行使土地法34條之1優先購買權時,如發現多數共有人與買家間擬定之買賣契約,約定高額仲介、代書費,此時能否拒絕該不合理之費用,實際遇到時又應如何處理,值得了解。
法院認為仲介費、代書費皆須支付
實際應對方式
一、通知存證信函內容是否完整
二、判斷費用是否合理
三、決定處理方式
法院認為仲介費、代書費皆須支付
雖然多數行政機關的看法認為,仲介費、代書費與買賣契約是不同份契約關係,因此少數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不須支付該等費用,但法院不認同這樣的看法,法院主流意見,認為買賣契約流程中包含之一切可能發生之必要費用,甚至雙方特別約定,都屬於買賣契約的一部分,少數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購權,即應表明接受「全部條件」,不能就任何條件為任何拒絕、變更或附加的意思。
因此,少數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不管是仲介費、代書費等費用或是額外之特殊條件,例如有案例買賣契約是約定三塊地須一起購買,少數共有人則只想買其中一塊,即遭法院駁回,皆必須全部同意,否則法院會認為行使優先購買權不成功,不生效力。
實際應對方式
看到這裡,可能會想到那如果多數共有人以超高額約定仲介費、代書費等其他費用,少數共有人要如何應對,才能保障自己權利,此時可參照下面的順序處理。
一、通知存證信函內容是否完整:
少數共有人收到多數共有人出賣通知時,除要在10內盡速回應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之外,仔細確認通知內容亦至為重要,因為多數共有人如果沒有清楚通知買賣條件之內容,並於知道優先購買權後才增加的話,法院可能會認定增加的條款無效,例如只通知價金500萬元,但沒有通知代書費用,此時法院即有可能認定代書費用不屬於買賣契約一部分,就可以安心盡快回函行使優先承購權,同意以同一條件優先購買土地。
二、判斷費用是否合理:
一般而言,仲介費不動產經紀業是規定以價金6% 為上限,但一般非從業人員不受此一限制,且如果出售過程有涉及土地或繼承人搜尋等,較高額的仲介費用法院也會認可。又實務上仲介費雖有買2%、賣4 %的區分,但這只是慣例,並不是強制要求,因此,如果約定的仲介、代書費用稍高於市場行情例如直接以6% 計算,或仲介代書確實有辦理相當工作而收取較高報酬,法院認可的可能性較高,建議還是同意接受為宜。
三、決定處理方式:
如存證信函確實載明顯不合理之高額仲介、代書費,少數共有人可視資金調度狀況,選擇下列方式或其他方式處理:
(1)表明同意全部條件,完整履約後再對仲介或代書,主張契約通謀表示契約無效,要求返還費用。
(2)表明同意全部條件,提起給付訴訟,再於訴訟主張該等約款無效。
(3)放棄行使優先承購權,另行向多數共有人提起侵權訴訟。
上面三種方式,(1)、(2)之差別在於,少數共有人如果不先完整履行契約給付全部費用,一般無法獲同意取得產權移轉,因此如果要穩穩取得產權登記,可以先配合付款,登記後再對收款的代書、仲介主張,不過此方式需先給付,現金負擔較大,且有遭主張權利濫用的風險;反之,採(2)之方式則是賭法院不會認可多數共有人約定的仲介、代書費用,此方式實務上最為常見,不過一旦失敗,即會遭法院認定未以同一條件行使優先承購權,無法取得土地。
至於第(3)種方式,則以多數共有人故意妨礙優先購買權行使為理由,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此一方式確定無法取得土地,僅能就未能行使所產生的損損或價差部分請求賠償,例如市場合理仲介費10萬,多數共有人故意約定500萬,顯然土地出售利益即較市場合理價值差額490萬,少數共有人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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