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訴訟程序】勝訴後假扣押造成的損失,不能求償!?丨詹祐維律師

在一般案件中,好不容易取得法院勝訴確定判決,如先前已有財產因案件遭假扣押、假執行,而有不少錢被扣在法院,此時很多人會都會想問除了撤銷假扣押取回本金外,就利息或其他損害能不能求償?

原則-法院嚴格限制求償

例外-債權人自己撤銷


假扣押損失,損害賠償,利息


原則-法院嚴格限制求償

法院實務認為,即便拿到確定勝訴判決,遭假扣押的債務人,仍必須要有證據證明,債權人是在根本沒有正當理由,卻仍然相信自己有債權之下,進行之假扣押才能請求賠償。如果案件須經過法院審理,才能知道債權人的請求有無理由,則屬於債權人正當權利行使,不能請求賠償,簡單來說,除非是法院因為對方顯無理由而取得勝訴,否則即不能請求賠償因假扣押產生的損害。

實際發生的案件例如:原告懷疑被告有掏空公司行為,起訴求償並聲請假扣押,但最終發現沒有,不過因為不是顯無理由,因此法院仍未准許被告的求償請求。


例外-債權人自己撤銷

不過,由於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特別規定,三種情形之下債務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1)假扣押自始不當、(2)債權人未遵期起訴而由債務人徹銷,及(3)債權人自己撤銷假扣押,其中假扣押自始不當指假扣押在抗告後遭撤銷,與假扣押後是否拿到確定判決無關。

但是,如果拿到確定判決後,不是由勝訴確定的債務人聲請撤銷,而是是由敗訴確定的債權人自行撤銷假扣押,此時法院認為,由於請求的依據由民法改為民事訴訟法第531條規定,因此,此時可以向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然,這其中包含一些限制,例如訴訟各有勝敗不適用,如果債務人勝訴理由是因為拿其他債權抵銷等原因,也不適用,具體個案是否適用須請專業律師研究判斷。

當然,有部分法院對於這樣原則、例外的割裂,覺得莫名其妙,也同樣要求即便債權人自己撤銷,也要以債權人顯無理由敗訴才能求償,但多數法院並不採此看法。


👍歡迎加入關鍵訴訟LINE官方帳號,諮詢詹祐維律師與關鍵訴訟律師團隊。


參考條文: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1833 號判決:「按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同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亦有明定。又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一條規定,假扣押裁定因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債權人所負此項賠償損害責任,乃本於假扣押裁定撤銷之法定事由而生,不以債權人之故意或過失,或其行為有無不法或不當為要件。」

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50 號判決:「按假扣押制度係為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而設。債權人之請求如經本案判決其勝訴確定或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而以之就假扣押之標的聲請執行法院為強制執行,即屬權利之正當行使,對於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當無賠償責任可言。本件被上訴人於聲請對上訴人之財產(擔保金)為假扣押後,既經取得准為「假執行」之執行名義及嗣後之確定判決執行名義,再聲請對該假扣押之標的為「假執行」,而獲得部分清償,為原審所認定,揆諸上述說明,其對上訴人即無賠償責任,當無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應賠償上訴人所受損害之適用。」

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139 號判決:「所謂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係指對於假扣押裁定抗告,經抗告法院依命假扣押客觀存在之情形,認為不應為此裁定而撤銷之情形而言,若係因本案訴訟敗訴確定而撤銷該裁定,僅屬因命假扣押以後之情事變更而撤銷,尚非該條所謂因自始不當而撤銷。」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0 年度上字第 217 號判決:「系爭訴訟就上訴人部分乃經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復經本院第一次判決被上訴人部分勝訴,亦即被上訴人所主張之事實暨提出之證據,非顯然會受敗訴之判決,應屬被上訴人就法律所保障之權利為正當之行使,業如前述,據此亦無從認定中央存保公司與被上訴人均明知或可能知悉上情,仍為假扣押。再者,若謂民事訴訟之敗訴原告即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權行為而需負損害賠償之責,則顯有悖於憲法保障訴訟之基本人權規定,自有不當。是以應不得僅以系爭訴訟上訴人部分最終判決被上訴人敗訴確定,逕認被上訴人有侵權行為。」


張貼留言

0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