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小張家有一個積欠大筆卡債的兄弟姊妹,父親過世時僅留下一筆不動產,家中商議為了避免兄弟姊妹繼承後,不動產被銀行強制分割拍賣,因此想以協議方式將全部不動產持分都登記給小張,法律上是否可行?
A:家裡如果有兄弟姊妹積欠大筆債務,通常會造成繼承時一定的麻煩,特別當遺產如果是不動產,債權人例如銀行多半會積極主張權利,代位債務人主張分割遺產,以取得賠償,此時一般人的做法會傾向以遺產分割協議,不讓欠債的兄弟姊妹繼承遺產,以確保繼承財產的完整,不過這樣的行為其實是變相脫產,法律上仍得以主張以債害債權的方式,加以撤銷此類的遺產分割協議,不過實務上視不同情形,法院會做不同處理:
一、欠債的兄弟姊妹直接拋棄繼承:
最高法院見解(請見下方備註1)認為,如果在繼承開始後三個月內,依法令向法院拋棄繼承權利,即便拋棄有害債權人之權利,債權人亦不得再主張債害債權。
備註1:
最高法院73年2月28日73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行使撤銷訴權者,以債務人所為非以其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之行為為限,繼承權係以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且拋棄之效果,不特不承受被繼承人之財產上權利,亦不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義務,故繼承權之拋棄,縱有害及債權,仍不許債權人撤銷之。」
二、欠債的兄弟姊妹於繼承後,簽訂遺產分割協議不分任何遺產:
法院多數認為,如果繼承人並未拋棄繼承權,而是直接以遺產分割協議方式,將所有財產分給欠債兄弟姊妹以外之人,此時即形同欠債者將自己本來應該繼承部分,贈與給其他繼承人,此一行為債權人得以提起詐害債權訴訟,請求撤銷該等協議(請見下方備註2)。
備註2: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50號、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7號研討結果。
對於此類訴訟債務人多會主張是因為父母指示、照顧弟妹、無債務者先前照顧過世者有諸多貢獻,或是基於配偶間的扶養義務全數登記給媽媽等等進行抗辯,不過因為欠債的兄弟姊妹確實沒有財產,而且上面的理由涉及家庭之間的長久相處,非常難以舉證,再加上法令規定,對於無償行為之撤銷,只要客觀上有危害債權即可,因此實務上絕大多數此類分割協議都會被法院撤銷(請見下方備註3),幾乎無一倖免。以本件小張為例,協議內容即很有可能遭法院撤銷。
備註3
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465號、同院108年度上字第169號、同院107年度上易字第536號等
民法第244條詐害債權之規定分成兩類
- 一是對於無償行為的撤銷
- 二是對於有償行為的撤銷
對於後者,除客觀上有害債權外,主觀上必須債務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因此,如果繼承人不是以受贈方式,而是以購買方式以相當價格向背有債務之兄弟姊妹購買其應該繼承部分,此時因為繼承人有取得相應對價,債權人亦得以之取償(扣除如果繼承人交付現金會難以追蹤的風險),原則上即較難成功予以撤銷,當然如果購買的價格離市價太遠也可能被法院認定屬於債害債權之行為,或是實質上是贈與的行為,而遭撤銷。
0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