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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夫妻分居能否訴請離婚?-詹祐維律師

萬國法律事務所 詹祐維律師

Q:
小華所託非人,嫁給小陳後,小陳即染上酒癮三天兩頭不回家,甚至一整年都不見人影,兩人婚姻已名存實亡,此時小華能不能以兩人正在分居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A:
(一)分居事實不能直接做為離婚要件:

我國民法對於裁判離婚的要件明確規定於第1052條,因此只要婚姻沒有該條所定之情形,例如:重婚、配偶與他人合意性交等等,即無從獲准裁判離婚,而依該條所規定要件,夫妻分居的事實或是夫妻分居的時間,並不會構成離婚事由,因此從法律上嚴格來說,單純有分居的事實,並不足以作為離婚的理由。

(二)如果分居狀態持續,得向法院聲請命配偶同居之訴

不過,分居的事實所以不能作為離婚事由,是因為法院無法單純從分居的事實,確認分居到底是不是暫時性,例如分居可能只是丈夫出差或感情不好不常回家,或其實夫妻間有不堪同居或不宜同居的事由等等,所以如果今天分居的結果,確實是因為婚姻一方「惡意」不願意維持同居狀態,使婚姻崩毀,那麼可能即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第1項第5款規定:「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之情形,得以聲請判准離婚。

要達到上開規定的分居程度,如同最高法院判例(註1)所指,當事人最好能先去向法院聲請命對方同居的判決,確認對方確實是無正當理由拒絕同居,且於命同居判決確定後,對方仍堅持不履行同居,亦無其他正當事實得以拒絕同居,此時即可依此舉證對方確實有分居的「惡意」,進而讓法院認定對方屬惡意遺棄,適用相關規定判准離婚。

不過,即便沒有先去訴請同居,只要拒絕同居的情形相當明顯或嚴重,例如配偶根本已經長年出國完全聯絡不到等,法院也是有可能認定適用該款規定,或是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視有無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來判斷是否准予離婚。

(三)本件小華可以直接以小陳惡意遺棄或兩人已有不能維持婚姻之事由等,向法院訴請離婚,但為提高法院認定小陳屬惡意遺棄之機會,小華也可以先向法院聲請命配偶同居,取得確定判決後,再向法院訴請離婚。

註1: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 1233 號判例:「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狀態繼續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應認為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五款之情形,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如有正當理由不能盡同居之義務者,當難遽准夫妻之一方據為離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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