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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糾紛】消保法7天鑑賞期-拆封能否退貨? -詹祐維律師

萬國法律事務所 詹祐維律師


Q:
小陳在網路上買了一個網球拍,貨到時商品外面有封膜,小陳拆封後發現球拍不趁手,請商家退貨,商家卻主張他並非專門賣球拍,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且商城上已註明拆封後概不退貨,小陳已經拆封後不能退貨。

A:
【問題】
一、消保法7天鑑賞期規定適用對象?
二、拆封後是否仍得主張7天鑑賞期?

【分析】
一、消保法7天鑑賞期適用於「企業經營者」,不適用於偶一為之的個人賣家:

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是如果消費者是以通訊或訪問交易方式,取得商品或服務,於7日內皆得無條件解除契約退回商品,且不用負擔任何費用。此一7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之權利,通俗一般稱7日鑑賞期。

又上該等規定屬於消保法,因此原則上只適用於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交易,所謂企業經營者依據消保法第2條規定:「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故只要有設計、輸入、經銷或提供服務等行為,且連續進行營利,即屬於「企業經營者」。例如在網路拍賣商品,只要不是偶一為之的拍賣行為,即屬於營業之企業經營者,反之出賣人若只是一般民眾,且只是偶一為之或將不需要的東西網拍售出,並非以此為業,即不屬於企業經營者,並無7天鑑定期的適用(註1)。

二、即便商品拆封,仍得主張7天鑑賞期:

(一)實體店面交易不適用7日鑑賞期:

如前面所提到,7天鑑定期只適用於「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二種情形,依據消保法第2條第10款規定,通訊交易指:「十、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 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同法第2條第11款規定:「十一、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 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因此如果是自己跑到實體店面完成的交易,是不適用7天鑑賞期的。

(二)7日鑑賞期之例外規定

不過,即便符合通訊交易與訪問交易之情形,由於部分商品或服務一但使用過其價值就會減損,因此消保法第19條規定部分商品例外不適用7天鑑賞期,目前依據行政院公布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規定有7種例外情形:「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三、報紙、期刊或雜誌。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這邊要注意,即便屬於例外情形,企業經營者仍要於交易時主動告知,才會屬於例外不適用鑑賞期之情形,否則消費者仍得主張鑑賞期的權利(註2)。

(三)特殊情形:

1.商品拆封或試用後,能否退費?

消保法當初設計7天鑑賞期的目的,在於消費者在通訊、訪問交易的情形,因為於購買前沒有機會瞭解商品材質、樣式、尺寸或顏色等資訊,較容易因消費資訊落差而導致錯誤購之情形,才特別設計此一規範。因此,如果商品送來時有包膜,消費者卻不能拆封檢查,就沒有辦法達到7天鑑賞期規定之目的,所以消費者為檢查目的拆封商品,當然一樣能夠主張鑑賞期,業者即邊宣稱拆封視同購買亦無效力(註3)。

也是因此,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7條特別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可以知道為檢查商品狀態,即便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消費者仍可以解除契約。

不過如果除拆封外消費者又進一步「試用」,雖然原則上仍可以解除契約,但因為部分商品一經使用就可能減損價值,依據民法第259條第6款規定,消費者即便主張解除契約,仍然要返還減損的價值(註4)。

三、本例商家雖然不是專門販售球拍,但只要有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販售商品,原則上仍屬消保法所稱之企業經營者,商家仍適用消保法,而本案例中小陳以檢查為目的拆封球拍,拆封後於7日內仍得依消保法主張解除契約退還貨物。

註1: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6年10月3日消保法字0960009076號函。
註2: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06年3月28日院臺消保字第1060168772號函。
註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7年9月02日消保法字第0970007793號函。
註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100年5月17日消保法字第100000433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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