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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程序】一方不願離婚如何處理-裁判離婚

本文作者:詹祐維律師

婚姻是人生重要大事,但如果婚姻兩方不再具有共識,離婚就變成重要的選項,台灣的離婚有三種方式解決,ㄧ是雙方合意簽署離婚協議書辦理登記的「兩願離婚」,另一種是雙方在法院調解程序或訴訟中達成和解的「調解離婚」,但如果ㄧ方不同意,則只能經由法院來「裁判離婚」以結束婚姻關係,下面介紹裁判離婚經常出現的疑問:

什麼時候可以裁判離婚?要準備什麼資料?程序怎麼進行?時間多久?

「裁判離婚」顧名思義就是如果婚姻中有ㄧ方不願意離婚,只好藉由法院的裁判,來判決能不能離婚。而為了避免ㄧ方為了離婚,隨便提出雞毛蒜皮的理由叫法院判斷,依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只有符合下面十項事由或是對於婚姻有重大影響之事由,法院才會准許裁判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另外要特別注意的是,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事由,只有不可歸責之ㄧ方能夠依此要件提出聲請,例如老公如果找小三而有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之情形,就只有老婆能以此主張裁判離婚,老公不行,反之亦然。

不過現實的狀況是,為了離婚的ㄧ方,即便自己有錯,也會想盡辦法找到任何對方有符合上面款項得行為或婚姻有難以回覆的重大事由。

導致裁判離婚的官司,都在互揭瘡疤,對於兩方都會是ㄧ場漫長的折磨,因此如果能夠好好談,仍然建議以兩願離婚或調解離婚來解決爭議。

如果要進行裁判離婚,第ㄧ步當然是準備好能證明對方有上面十項事由或嚴重影響婚姻之行為的資料,例如家暴判決或起訴書等等,如果資料並不明確,則建議可以找專業的律師諮詢討論,來整理判斷目前證據是否足夠起訴、未來需蒐集證據的方向等等,以利後續起訴。

至於提起訴訟後,離婚屬於強制調解案件,如調解不成,則需經法院裁判,且得上訴三審,訴訟時間則必須視案件複雜程度、證據強度及對方主張多寡、有無上訴等不同情況決定,一般來說除非證據明確,否則有可能拖到ㄧ到兩年以上,要有長期抗戰的心裡準備。

  • 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愛上一個不回家的人,老公/婆都不願意回家,能不能請求裁判離婚?
依據民法1001條規定,夫妻有同居義務,因此夫妻一方如果持續拒絕不回家履行同居義務,最高法院認為構成裁判離婚事由第5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可以裁判離婚。此種情形算是非常常見且成功率較高的裁判離婚事由。

但因為老公/婆沒有回家履行同居義務不容易舉證,因此除了日常於家門裝設監視器以外,也可以向法院聲請「命履行同居」裁定,如果取得裁定後對方仍拒絕回家,再向法院聲請裁判離婚。要注意的是,命履行同居裁定並不是判斷是否離婚的必要條件,只是便於在裁判離婚時,證明對方確實是堅持拒絕同居之用,避免對方到裁判離婚的法庭上,又突然否認沒回家事實等情形。
  • 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 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990號判例:「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或在訴訟上和解成立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繼續狀態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即與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五款所定之離婚要件相當,所謂夫婦互負同居之義務,乃指永久同居而言,要非妻偶爾一、二日或十數日住居夫之住所,即屬已盡同居之義務。」

老公/婆外遇、能不能請求裁判離婚?
依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另一半必須要合意性交,才能符合第2款規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因此如果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另一半與外遇對象性交,曖昧或其他不正常交往關係只能適用民法第1052條規定,婚姻有難以回覆的重大事由來主張裁判離婚,相對來說舉證難度就比較高。

本款規定在刑法通姦罪廢除前,由於刑法通姦罪屬於刑事犯罪能請警察、檢察官幫忙調查、認定,但通姦罪經大法官791號解釋宣告失效後,要能夠取得證明性交的證據,有其難度。

老公/婆家暴,能不能請求裁判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2款固規定:「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但應該注意,並不是所有不分大小的家暴案件都屬於這邊所稱的虐待。

因為部分家暴案件是夫妻間偶發、ㄧ次性的吵架產生衝突,甚至互毆然後互相告家暴,所以法院實務對與本款的認定比較嚴格,一般來說要有持續性的騷擾或暴力,才會肯認符合本款規定。

因此,欲用本款規定主張裁判離婚,除了遭家暴後要驗傷、報案、申請保護令或錄音錄影外,也應該積極蒐集生活周遭證人的證詞,來佐證有長期虐待或騷擾之情事,才較可能提高成功裁判離婚的機率。

引用法條與大法官解釋和相關判例:
  1. 民法1001條
  2. 民法第1052條
  3. 民法第1052條第2款
  4. 大法官791號解釋
  5. 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990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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