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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程序】雙方同意離婚後,程序如何進行?離婚協議怎麼作?





本文作者:萬國法律事務所 詹祐維律師

如果婚姻中兩方都有共識不能繼續維持,如何快速、妥善及清楚的結束婚姻關係,進而安排彼此離婚後的生活,是在離婚時兩方要好好討論的重要問題,以下介紹雙方同意離婚下的離婚程序,以及離婚協議的種類與效力不同:

雙方同意離婚的程序怎麼走?注意事項?

我國雙方同意離婚,有兩種情形,一種是雙方談好,直接簽署離婚協議書的「兩願離婚」,另外一種是在「法院」調解程序中或訴訟中,雙方達成離婚合意作成調解書或和解筆錄之「調解離婚」,要注意的是調解離婚限於法院,如過是在鄉公所等非法院處達成調解,仍然屬於兩願離婚。

兩願離婚的程序非常單純,依據民法第1050條,雙方應簽妥明確表達離婚意願的書面離婚協議書,並經兩位證人簽名作證後,攜帶身分證一起到我國任一家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登記完成後即結束雙方的婚姻關係。

此處要注意的是證人部分,依據最高法院的見解,證人不一定要在簽訂協議書之當場,但是必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確有合意離婚的意思。至於證人身分沒有限制,即便是一方的親屬也可以。

至於調解離婚,依民法1052-1條規定,於法院完成調解或和解時,婚姻關係即告消滅,且法院會通知戶政機關,所以依法原則上是不用再另外辦理手續,但實務上戶政機關多不會主動去調整原來的登記內容,離婚者仍要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再跑一趟戶政機關或以線上申辦方式,完成離婚登記。

  • 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 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判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亦得為證人。本件證人某甲、某乙係依憑上訴人片面之詞,而簽名於離婚證明書,未曾親聞被上訴人確有離婚之真意,既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自難認兩造間之協議離婚,已具備法定要件。」
  • 法務部105年1月11日法律字第 10503500640 號函:「98 年民法增訂第 1052 條之 1 規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者,婚 姻關係即消滅,並未包括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受理離婚調解成立,復經法 院核定情形,此時仍係兩願離婚,兩造當事人應依相關民法及戶籍法規定 ,向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 民法第1052-1條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離婚協議的種類?效果有無差別?所謂離婚協議,即是婚姻雙方為離婚以及相關後續安排,所達成得共識並簽訂的契約,廣義而言,在雙方「兩願離婚」所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以及於「調解離婚」作成之調解書或和解筆錄,都能稱作離婚協議,不過兩者再效力上仍有趨跌。

最大的差別第一是「離婚登記」部分,第一種兩願離婚的協議因為是雙方私下直接簽訂,所以簽署後,必須「要雙方一起」到戶政事務所完成離婚登記,才能發生離婚的效果。如果其中一方雖然曾經簽署離婚協議書,但嗣後又反悔拒絕配合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該協議書即無法發揮效力,一方不能單憑已簽署之協議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離婚登記。

至多只能在後續的裁判離婚訴訟中,主張雙方皆已有認識婚姻關係無法維持的佐證(➔若無法雙方同意離婚請點擊下方裁判離婚說明)。

裁判離婚說明:
【離婚程序】一方不願離婚如何處理-裁判離婚

但如果離婚協議,是經調解離婚,經過法院調解程序或訴訟上和解達成,依民法第1052-1條規定於協議作成時婚姻關係即已消滅,因此一方事後反悔不願意配合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也不改變已經離婚的事時,另一方也能單憑調解或和解筆錄,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離婚登記。

第二種差別在於「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部分,在第一種兩願離婚私下簽訂之協議契約,如果一方嗣後反悔,另外一方必須拿契約到法院起訴請求履行取得確定判決後,才能請法院強制執行令他方給付;反之,在第二種經由調解或法院和解作成之協議,即能直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從這樣來看,第二種離婚協議的效力明顯優於第一種,所以雙方如有共識最好狀況是可以去向法院申請調解並做成調解筆錄,但在現實情況,離婚過程往往雙方情緒波動或起伏都會比較劇烈,因此經常出現反悔,或是要求大幅修改的情況,所以在雙方尚有共識的情況下,迅速達成協議以完成簽約與手續,是處理離婚協議的關鍵,考量經由調解或訴訟,有時緩不濟急或加上法官意見後一方想法有變化,以第一種方式進行離婚協議並達成離婚仍是可以考慮的選項,請看下方協議離婚說明連結。

  • 民法第1052-1條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協議離婚說明:
【離婚程序】離婚協議怎麼寫?重點為何?
https://criticalattorney.blogspot.com/2020/06/202006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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