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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程序】離婚協議怎麼寫?重點為何?




本文作者:萬國法律事務所 詹祐維律師

婚姻雙方如果對於離婚有共識,要怎麼下筆離婚協議書,是一個大哉問,好的離婚協議書,能具體清楚規範雙方離婚後的權利義務,讓雙方都能夠順利履行約定避免發生意義。否則想像一下,所以會離婚就是因為不想再跟對放來往,如果雙方離婚後又發生爭議要對簿公堂,勢必非常痛苦。

一般而言,常見的離婚協議主要分成三個部分,一是「確認雙方離婚意思」、二是「財產的分配或給付」、三則是如有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探視權等權利履行之規範」以下逐一介紹:

確認雙方離婚意思

第一個部分主要是用於證明雙方有真正離婚的意思,只要有清楚表達即可。例如約定:男女雙方同意兩願離婚,嗣後男婚女嫁各不相干等等。

財產的分配或給付

此部分主要牽涉三個區塊:

第一區塊是「夫妻間債務結清以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部分,依據民法第1030-1條規定,如果夫妻於結婚時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在離婚時應該要各自計算夫妻婚後財產狀況並平分,例如計算後男方婚後財產有500萬,女方沒有婚後財產,男方即應給付女方250萬元,使雙方財產均分。又此部分事實上會另外牽涉婚前或婚後財產的認定夫妻間債務等,常見情形例如男方在婚前即付頭期款購屋登記在女方名下,或是婚前交付貴重首飾珠寶等,離婚後是否結算等問題。

第二區塊是「未成年扶養費」,如果雙方有未成年子女,依民法第1114條父母對於子女有扶養義務,且依民法第1116-2條不因離婚而受影響,因此通常會約定未負責日常扶養之一方,即沒有跟未成年子女同居之一方,需要給他方扶養費。

第三區塊是「贍養費」,依據民法1057條規定,贍養費是在另外一方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時才能請求,但在離婚協議中因為著重雙的意願,此部分雙方得視情況溝通或爭取。

  • 民法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民法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 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 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探視權(如有未成年子女)

此部分主要分成監護權、探視權兩塊:

在「監護權」部分,依據民法1089條第1項規定,子女之監護權應由父母共同行使,於離婚時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得由雙方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行使。所以離婚時如有未成年子女,應該在離婚協議中清楚規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行使應由何方負責,也就是由誰來負責未成年子女日常生活的監管、照護責任。

相對於監護權的決定,由於離婚後未成年子女多半會跟某一方同居生活,因此另外一方的什麼時候能與未成年子女相處,即行使「會面交往權利」,亦應該在離婚協議書中清楚規定,以避免日後發生爭執。

另外要注意的是,法律設計上是將未成年子女的保障放在第一順位,因此如果日後父母情況有發生變化,例如發現一方會家暴,明顯不適合再擔任監護人,或是探視權約定後,另外一方多次違約拒絕履行時,任一方皆能隨時向法院申請改定監護或是會面交往權利的內容,所以離婚協議的約定,後續雙方仍可能爭執或因法院裁定而更動。

關於監護權爭取請點擊下方網址:
【監護權糾紛】離婚後監護權之爭取 -詹祐維律師https://criticalattorney.blogspot.com/2019/09/20190915.html

  • 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 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擬離婚協議,有沒有需要請律師?

如果雙方在離婚時,想法比較單純,例如對於雙方沒有財產的請求或分配,也沒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問題,不一定要請律師協助。

但如果雙方要分配的財產比較多或比較複雜,或是對於監護權、探視權部分有更多細節的想法,例如要鉅細靡遺的規定與子女的會面時間、就讀學校、學區,能不能出國留學等等事宜,如何以文字清楚界定並規劃現實上可行的離婚協議,減少日後爭議,最好能借助律師的專業及經驗,才能真正達到離婚協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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