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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程序】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定是最佳選擇?其實你可以再想想


本文作者:萬國法律事務所 詹祐維律師

坊間一直以來總是盛行一種說法,如果遇到刑事案件例如車禍受傷、遭到詐欺竊盜等,就一律建議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方式來求償,不但可以節省裁判費用,還能免去舉證的麻煩。不過真相未必如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簡稱刑附民,雖然確有其優點,但仍然有其缺點與限制必須注意。

什麼時候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所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是在刑事案件中,直接附帶請求民事上的賠償,要求法院一起審判。所以刑附民的程序,第一個前提當然就是要有「刑事案件」,而且「刑事案件」與一般「民事案件」不同。民事案件當事人只要跑到法院起訴,就開始進行審判程序,刑事案件原則上必須經過檢察官的偵查程序後,經由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或是依法當事人提起自訴,才會進入法院,所以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起訴後」,即(1)收到檢察官起訴書或(2)委任律師提起自訴或(3)法院作成交付審判裁定之後,才能附帶於刑事案件審理期間向法院提出。

又依法,刑事案件一審及二審法院,只能以發生在最後一次言詞辯論開庭,訂宣判日之前的事實下判決,所以之後即不能算「刑事案件」審理期間,所以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規定,在一審最後言詞辯論庭開完後到被告上訴開啟二審程序前,以及二審最後言詞辯論庭開完後,都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另外要注意的是,依據刑事訴訟法449、451條規定,如果被告的犯罪事實非常清楚,檢察官可能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這種程序極度簡化,法院可能不開庭就作成判決結束刑事案件,導致來不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所以如果收到的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就要每天緊盯法院的分案進度(持相關證件資料向法院訴訟輔導科詢問),確認法院收到處刑書開始分案後,趕快遞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避免案件終結後不能再提出。
  •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優點?

  • 不用繳裁判費: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最吸引人的優點,就是可以與刑事案件一起審理,所以不用繳納裁判費用,一般來說民事裁判費約是起訴金額的1%多,例如起訴100萬約要繳納1萬多。

  • 刑事附帶民事認定之事實,受刑事案件拘束:

因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在「刑事案件」中一起判決,所以刑事訴訟法第500條規定,附帶民事部分的判決所認定的事實,不能與刑事案件不一樣,增加判決的可預測性。
  • 刑事訴訟法500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但本於捨棄而為判決者,不在此限。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缺點?

  • 請求的損害範圍有限制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一定要注意,因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限於「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所以實務上限制只有直接因為犯罪而受害的權利,才能請求賠償。例如車禍案件中,受傷一方雖能於過失傷害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因為過失傷害罪只保護身體權利,因此車子受損等財物損失,就不能在附帶民事訴訟中一起求償。

  •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 提起時間限制

前面提過,附帶民事訴訟只能在起訴後提出,但侵權行為有短期消滅時效2年的限制,消滅時效經過後對方就可以拒絕賠償,可是比較複雜的案件,有時候檢察官偵查時間超過2年,遇到這樣的狀況,也只能趕快單獨提出民事訴訟處理。

  • 拖延訴訟時間

依刑事訴訟法第501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要跟刑事案件一起判決,然而,在一些認定事實比較困難的案件,刑事訴訟為求慎重,要調查非常久的時間,導致最後要等非常久才能得到判決求償。最怕是對方反而因此有更多時間從容脫產。

  • 刑事訴訟法第501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

如何抉擇?

目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實務的運作,多數刑案法官會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規定,將案件移送給民事法院,因此附帶民事訴訟的確有一方面免繳裁判費,一方面又能享受獨立民事訴訟的優勢。

但首先是否將案件移送,仍繫諸於承辦法官的想法,無法強制要求。又如果損害賠償範圍不一樣,移送後再擴張仍要補繳裁判費用,以上面提到的車禍案件為例,如果人只有輕傷,車子卻嚴重毀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後,請求的車輛損失還是要繳納裁判費,節省的裁判費非常少,還要浪費一堆時間讓案件在不同法院跑來跑去,得不償失。更嚴重的問題是,常常有民眾道聽塗說,癡癡等著刑事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結果好不容易等到起訴,反而已經過了消滅時效,求償無門。

所以是否要選擇附帶民事訴訟,牽涉案件消滅時效計算、請求賠償金額、案件事實難易程度、損害賠償範圍、以及對於訴訟審理進度要求等等不同層次的問題,最好能找專業律師討論後,再決定進一步的策略,或至少抓準消滅時效的時間,避免最後無法求償。

  •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規定:「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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