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家中子女,或是家中長輩、重病者的照顧,除了需花費大把時間外,更需要支出金錢,但現實上難免有人不負責任,對盡心盡力付出大把時間金錢的家庭成員極不公平,因此,扶養費用如何請求、計算及行情如何、扶養費時效為何,向不願負責的另一半或其他家庭成員請求扶養費用的訴訟程序為何,有好好了解的必要,才不會讓自己的權利睡著。
目錄
什麼情況可以請求扶養或扶養費?
已經付出的扶養費還能再請求嗎?可以!
請求扶養費訴訟程序?
扶養費怎麼計算?行情多少才算合理?可以要求一起分擔嗎?
扶養費用時效
什麼情況可以請求扶養或扶養費?
原則上在受扶養人「客觀上沒有謀生能力」時,例如父母重病或年邁、子女未成年或重病,有「扶養義務」的人卻不為扶養,父母、子女或已代為負扶養義務者,即能向有扶養義務者請求扶養。要注意的是,依民法第1120條規定,所謂請求扶養並不一定是扶養費用,而可能是生活上照顧等,需視受扶養者實際需要,但一般來說雙方已經對立到需要上法院,有扶養義務之人多不願意親自進行扶養行為,而會選擇以扶養費來解決,所以以下也用扶養費來統一稱之。
至於「扶養義務」,依據民法第1114條規定,範圍相當廣泛,往上包含父母、外公外婆、祖父祖母及同居的岳父岳母、公婆,平輩包含配偶、兄弟姊妹,家長對同居家屬間,往下包含子女等,皆有扶養義務。由於扶養義務的範圍非常廣泛,可能同時有一群人對同一個扶養人負扶養義務,因此民法第1115條規定,各扶養義務人間有義務履行的「順序」,原則上由直系血親先負擔起扶養義務。但所謂扶養義務也不是無窮無盡,而是以能力所及為限,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如果因為負擔扶養義務而導致自己不能維持生活,即能主張免除或減輕義務。
已經付出的扶養費還能再請求嗎?可以!
因為受扶養者需要扶養的情況多半比較緊急或不能中斷,所以現實上大多數是已經先支出代墊扶養費用,才跑去法院向扶養義務人請求相關費用。常見情形例如:父母離異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應負擔之扶養費用,或子女間對於年邁長輩扶養費用之爭執。此種代墊的情形,因法律上扶養義務人還是應負責任,所以當然可以事後請求已支出之相關費用。
請求扶養費訴訟程序?
依目前實務見解,扶養費或代墊扶養費之請求或合併請求,皆是依據家事事件法第74條、第99條等規定以非訟事件處理,聲請人向法院提出聲請後,由法院安排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則由法院審理,法院會依審理結果,自行審酌決定扶養費用之金額或方法,不限於聲請人聲明請求範圍。
扶養費都怎麼計算?行情多少才算合理?可以要求一起分擔嗎?
一、扶養費金額計算:
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程度事實上視受扶養者之需要而定。所以如果像是父母重病之情形,除生活費用外,基本之醫療或照護費用,也必須一併計算在內。至於在基本支出方面,法院一般會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就受扶養人所在縣市計算。例如:如果受扶養人住臺北市,依主計處於107年度統計,臺北市平均每人月消費為28,550元;如住在台中市則為23,267元。
當然,具體數字會再看「扶養義務人」的經濟情形決定。如果扶養義務人經濟狀況也很差,可能會改為以衛生福利部統計的「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來計算,依據該表臺北市109年每月最低生活費用為16,157元、臺中市為13,813元。
又如果扶養義務人經濟狀況好,則會依「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再往上調整必要費用,端視聲請人主張提出的證據、請求及相關事實。所以如果想要爭取高額扶養費,事前的證據準備相當重要,建議尋找專業律師討論方向後再提出。
二、扶養費分配比率:
前面有提到,扶養義務是有「順序」的,如果是後順位的扶養義務人,並不用幫前順位的扶養義務人分擔扶養費用,有代墊則可以另外向扶養義務人請求。又如果在「相同順位下」,依據民法第1115條第3項規定,是依各人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原則上如果經濟能力大致相同,法院會由眾人平均分攤,但法院也有可能自行決定分攤比例。
扶養費用時效
要注意的是,在雙方沒有以契約協議扶養費之情形,扶養費請求時效為15年,也就是只有15年內代墊的扶養費可以請求,超過15年仍未請求,即有可能遭對方抗辯時效經過而無法請求。
如果有協議按期給付扶養費,各期扶養費則須在5年內請求完畢,才能避免對方抗辯時效經過。
參考資料:
² 民法第1120條規定:「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² 民法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² 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² 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² 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² 民法第1115條第3項:「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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