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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糾紛】離婚一定要給贍養費?-詹祐維律師

贍養費可以說是在新聞報導、八點檔裡面,最常聽到的法律用語,在新聞媒體的渲染下,離婚可以索要一筆贍養費,可以說是深深記在每個人腦海裡,然而,實際上我國法律並不是如此規定,贍養費什麼時候需要給,什麼時候可以不給,倘對方不給要如何強制執行取得贍養費,都需要好好認識。

目錄

贍養費定義:離婚一定要給贍養費?

贍養費、扶養費如何區分


贍養費定義:離婚一定要給贍養費?

我國關於贍養費之規定,在民法第1057條,意思指在「裁判離婚」時,就離婚原因無過失的一方,如果因為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可以跟對方請求贍養費用,以保障其生活。由此可以知道,民法上能夠請求的「贍養費」,屬於一段短期能夠維持生活而過渡的費用,並非指一方必須終生給予他方贍養費。

實務上也認定,贍養費的性質上僅係扶養失婚者於合理年限內,至其覓得工作機會及取得經濟獨立為止之生活保持狀態,而非屬扶養其終身之義務。至於要給多少贍養費,則是應斟酌權利人之身分、年齡、自營生計之能力與生活程度及義務人之財力如何而定。

所以,即便離婚,也不一定要給贍養費,而是看對方的經濟狀況有沒有因離婚而陷入難以維生的情況而定。


贍養費與協議離婚

在贍養費的爭議中,最常出問題的其實不是「裁判離婚」而是「協議離婚」。因為法定的贍養費請求要件如此嚴格,自然請求的案例比較少,反而是在雙方「協議離婚」的時候,可能會要求對方給付一筆錢。會同意給付這筆錢,可能是基於情感的餽贈、可能是作為贍養費也可能是作為損害賠償,原因不一而足。但早期的實務見解認為,協議離婚契約中不能約定民法第1057條的贍養費,因此協議離婚所約定的金額,並不適用相關的法令。

然而,現實問題在於,簽訂離婚協議書後,經常發生一方因為經濟狀況變化,沒能力繼續負擔,或離婚協議中根本沒有訂給付的期限,產生是否合理與否的爭議。實務上,如果認為當初簽的贍養費過高,可以嘗試依據民法第227條,或家事事件法第100條、第102條之規定,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主張情事變更原則以爭取贍養費金額的調降。


贍養費強制執行

贍養費一般來說會以按月或分期方式給付,所以記得在離婚協議、和解或調解的時候,要加上一期未付,尚未到期之期數視為亦已到期等文字,避免對方違約確要每期都去法院辦理強制執行。實務上,法院會先就一部分未到期的款項,視為已到期而為強制執行,或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命對方再給付一筆強制金,強制對方給付。


贍養費、扶養費如何區分

在離婚的時候,「贍養費」很容易跟「扶養費」搞混,所謂扶養費是雙方有未成年子女時,為維持子女生活所給付的費用,因此扶養費隨時可能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等情形,而經由法院改定。但贍養費是針對配偶,如果有因離婚而難以維持生活,所支付一段過渡的費用。兩者法院在考量的目的、對象不同,當然主張的方向也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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