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到老年,一方面希望將財產永續傳承子孫,代代富有,另一方面卻擔心子孫間因遺產反目成仇,反而家庭失和、家道中落,因此如果能夠透過「遺囑」,在生前對於遺產進行規劃、分配,並告知繼承人自己的遺願,即是能有效減少爭議的方式之一,因此如何撰寫有效的遺囑,遺囑內容如何規劃,值得好好介紹。
目錄
遺囑公證費用
遺囑內容如何規劃?
.遺產清單
五種方式作成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
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我國有作成有效遺囑的方式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五種,下面是各種遺囑的成立要件與方式。
上面五種方式,實際上較常見的是「自書遺囑」及「公證遺囑」,自書遺囑的優點是迅速簡便、隱密性高,無須額外公證費用,缺點則是內容如未經專業人士檢閱修改,容易發生爭議;公證遺囑的優點是爭議較少,且公證人會留存副本無須擔心遭刪改。當然如果非常要求內容保密,能夠選擇「密封遺囑」。
遺囑公證費用
遺囑公證費用一般是以遺產價值的多寡計算。司法院依公證法規定,有頒定公證費用標準表。
遺囑內容如何規劃?
遺囑的核心面向是遺產如何分配,但更重要的面向是避免繼承人反目,並能常保家族興旺、和諧,所以透過遺囑表達對繼承人的心聲,以及具體說明遺產規劃安排的原因等等,都是遺囑的重要功能。以下幾個步驟提供撰寫時的參考:
.遺產清單
由於遺產需要由繼承人進行處理,同時民法也規定繼承人的申報責任,因此建議在遺囑中盡可能列明所有的遺產,包含對於其他人的負債等(實務上有出現案例,在遺產繼承的時候,部分子孫跳出來主張過世者積欠大筆款項,要求遺產要先償還),一方面開誠布公,較能避免未來繼承人間的紛爭,另一方面也方便自己進行通盤的遺產規劃。
.遺囑稅捐、特留分規劃
列明遺產後,進一步要處理的是稅捐規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遺產分配對象身分不同,會有不同的免稅額,因此如何分配能達成最低稅捐,或是計算稅捐過高生前就要進行財產的安排,例如保險、生前贈與、遺囑信託等,都可以一併考慮進來。同時,繼承人的特留分問題也需要同時注意,並一併處理(遺產沒公平分配?遺產不想分給不肖子孫?關於特留分一定要知道的事)。
又如果遺產不是典型的不動產、現金,而是例如公司經營權、公司職位的安排、借名登記契約等,就必須再詳加研究如何處理,千萬不要過分樂觀繼承人一定會照遺願處理財產,否則很可能會發生像長榮張榮發董事長,遺囑要求張國煒擔任集團總裁,卻遭其他繼承人反對,並提出訴訟的爭議。
.遺囑的保管/遺囑執行人
對於遺產比較多的人來說,立遺囑的時候要知道,遺產的分配對於子孫等繼承人有一種魔力,一但他們知道立了遺囑,必定會千方百計想知道遺囑內容,如果知道遺囑內容對自己不利時,更可能會發生家庭失和等不愉快,所以遺囑多半會以保密的方式來保管,但如果過分保密,也可能造成身故後遺囑不見天日,所以遺囑由誰保管,應要事先規劃,同時列明於遺囑,避免產生爭議。
另外,遺囑的執行,如果沒有特別指定,即由繼承人自行執行,但因為繼承人本身可能就是受分配對象或未受遺產分配,對遺產有利害關係,很容易產生爭議。除了可能會把消極不履行遺囑指示外,也可能會出現偽造名義移轉,或甚至將遺囑隱匿等違法行為。
因此,如果有相當的遺產需要分配,或分配方式比較複雜,例如遺囑指定要將部分遺產進行信託等,建議要依民法第1209條規定指定遺囑執行人,來確保遺囑的執行。遺囑執行人可以由繼承人,或另由其他信任的人擔任,當然如果是由專業的律師、會計師等擔任更佳,但畢竟一般人與專業人士的接觸不多,如過擔心遺囑執行人無法充分了解遺願,也可以在遺囑中規劃一小塊費用,提供遺囑執行人尋求專業人士協助的費用,讓遺囑的實現更為順利。
.遺囑的變更、修改
一旦完成遺囑後,被繼承人常常會因為子孫的行為改變想法,例如立完遺囑後某位子孫特別孝順,想要多給一點,或是如上面所說,子孫也可能因為遺囑的內容,改變對被繼承人的態度,所以遺囑完成後的更改是常見的情形。
遇到此種情形,建議的方式是直接將舊的遺囑銷毀作廢,重新以法定五種方式訂立遺囑,並在新遺囑上明列前次所立遺囑作廢,否則如果直接在舊的遺囑上刪改,或立內容矛盾的遺囑,都非常容易被認定刪改無效,或產生極大的爭議,導致繼承人間爭執,反不能達到遺囑的目的。
.遺願
立遺囑人在遺囑中表明自己的心願或想法,雖然沒有法律效力,但能夠讓繼承人理解分配的原因,以及立遺囑人的想法、願望,或甚至想對繼承人說的話,都對安慰人心有重要意義,而不是只有冷冰冰的財產分配,也是防止糾紛發生的一種方式,值得考慮列入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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