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人愛上健身房運動保持健康活力,但隨著健身房如雨後春筍一般冒出,建身房契約背後隱含的糾紛問題也層出不窮,常見健身房履約保證、契約終止、續約及轉讓等問題,簽約的時一定要特別注意。
履約保證及信託
契約提前終止
契約到期被自動續約!?
轉讓協議
履約保證及信託
健身房往往希望消費者預繳費用,且期間越長越好,例如季費、年費,但由於健身房提供長期服務,消費者自然要預防健身房突然倒閉或歇業,特別是在疫情衝擊下,健身房營運不一定穩定,要特別注意。
目前「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健身房只有「按月收款」的收費方式不用信託擔保,其餘超過月費的預收方式,都必須將其中50%的金額提供給銀行作信託擔保,以確保健身房即便財務發生問題,銀行仍會出面協助退還消者者一定費用,或協助找其他業者承接等。
因此,消費者在簽約時,一定要注意健身房有無與銀行簽訂屢約保證,如沒有履約保證建議不要約定長約或預繳大額費用,以避免風險。
契約提前終止
承上,健身房多半會希望消費者能簽訂長期契約,但消費者簽約後,難免因為事後反悔、搬家等因素,而有終止契約之需求。此時應要注意,依目前「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消費者有權利「隨時終止契約!」,並且能以下列兩種方式要求退費。
一、扣除「簽約時單月使用費」後退款:
注意這邊的「單月使用費」與「平均月費」不同。因為健身房多會提供折扣吸引消費者簽長約,因此長約下平均月費必定會比較低。例如健身房收費:月費2000元,年費12000元,此時「單月使用費」是2000元、「平均月費」則是1000元【12000/12=1000】。
所以如果簽了1年約使用6個月後終止,以簽約時單月使用費2000元計算這6個月要繳付12000元,已繳年費12000扣除12000後即無法退費。【但要注意,法律有特別規定,單月使用費不能超過平均月費兩倍以上。】
二、按使用期間比例計算扣除費用,加計違約金後退款:
同樣用上面的例子,簽了1年約使用6個月後終止,即使用50%的時間,此時應退款6000元,但業者可約定於退費金額20%內,另外請求賠償。因此,如果有此約定,6000元之退費金額要再扣除20%,即1200元【6000*0.2=1200】,最終退費4800元。
上面兩種方式,如果雙方無特別約定,消費者可以任意選擇對自己最有利之計算方式,且即便有約定,如果消費者發現第一種對自己比較有利,亦能舉證「簽約時單月使用費」時,仍可積極主張適用第一種計算方式。
此外要注意,「個人教練課」跟「健身房契約」不同,「個人教練課」的終止,除非是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事由(例如:業者解聘或教練辭職)而終止契約,否則不適用上面的規定。
至於入會費、置物櫃等額外費用,除非健身房刻意利用該等名義,作為實質會費收入,例如年月費超低,但入會費超高等,否則不屬於可退費項目。
契約到期被自動續約!?
依目前「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貳、11點規定,如果沒有書面確認,健身房契約是不能約定自動續約!但是,山不轉路轉,部分知名健身房業者,會特意將健身房契約的期限訂的超級長,例如10年,然後約定目前繳交之年費例如2年到期後,解約不用另付違約金的方式訂約,因此在2年經過後,健身房就以契約未到期為由,繼續收取月費。這樣的行為,確實可能符合現行法律,但也極容易發生爭議,所以消費者一定要特別注意契約的時長,以避免遭收取額外的費用。
轉讓協議
依目前「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轉讓會籍不用任何理由、也沒有轉讓次數或其他條件限制,且健身房一次至多僅能收取新台幣300元作為包含會員證製作及鑰匙提供等之行政費用。因此,如果遭健身房刻意刁難,一定要堅持自己的權益。
參考法條: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皆同)
第壹、7條:「消費者得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隨時終止契約。消費者依前項約定終止契約時,業者應就消費者已繳全部費用依下列方式之一退還其餘額:□(一)扣除依簽約時單月使用費新臺幣 元乘以實際經過月數(其有未滿十五日者,以半個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之費用。□(二)無法認定簽約時單月使用費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業者並得另外請求依退費金額百分之 (不得逾退費金額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以賠償所受損失。□(三)個人教練課程: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事由(例如:業者解聘或教練辭職)而終止契約者,依簽約時單堂課程費用新臺幣 元乘以實際使用堂數。無法認定簽約時單堂課程費用者,以總費用除以總堂數計算(小數點無條件去除)。消費者並得另外請求以全部費用百分之 計算之違約金。消費者因傷害或疾病等產生不可回復之健康問題,致不適宜運動須終止契約者,業者應依前項規定辦理退費,且不得向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或賠償。業者提供之服務或器材設備有缺失,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或經消費者催告改善,仍未改善,消費者因此終止契約時,業者應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且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消費者並得另外請求以全部費用百分之 計算之違約金。雙方未為前三項約定時,以最有利消費者權益之計算方式為之。」
第壹、11條:「(一)消費者會籍:經通知業者後,得讓與第三人,讓與時:□1.業者不收取費用。□2.向消費者酌收費用(含會員證製作及鑰匙提供)新臺幣 元整(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元)。(二)個人教練課程:經通知業者後,得讓與第三人,讓與時,業者不收取費用。」
第壹、15條:「業者應就收取金額(含入會費用、預收使用費及其他一切收取費用)百分之五十額度,提供履約保證。但於契約期間內按月收款者,不適用之。業者提供履約保證應就下列方式擇之一為之,所為履約保證內容,載於契約正面明顯處:□(一)依信託法規規定交付○○○銀行(即信託業者)開立信託專戶管理,業者為委託人,且得自為受益人,並依實際交付信託額度,按比例按期(年、季或月)自專戶領取。業者發生解散、歇業、破產宣告、遭撤銷設立登記、假扣押或其他原因而導致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者,視為業者同意其受益權歸屬消費者或其受讓人。□(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履約保證方式。」
第貳、11條:「本契約期間期限屆滿後,如需續約者。應經雙方書面確認。業者不得事先約定屆期自動續約不另通知消費者或類此字樣。」
0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