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34條之1給予共有人,以多數決方式出賣全部共有物的權利,但同時也在第4項規定,給予少數共有人有主張優先以同一條件購買之權利,以避免土地無端遭賤賣,保護少數共有人繼續持有土地之權利。
然而,在交易實務上,由於對不動產交易買方而言,如果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購權,等於白忙一場,因此買方以各種手法來避免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並不少見。因此,今天如果發現應有部分,已經遭其他共有人以多數決方式出售,更已經過戶給買家,要注意下列可以主張的權利。
應受分配的價金
土地如遭賤賣得請求賠償
土地未來賣價不能請求賠償
應受分配的價金
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並不具物權效力,也就是說如果土地已經過戶登記給買家,就不能向再主張優先購買權要求塗銷登記,因此,如果發現土地應有部分遭出售過戶未通知,第一步還是要先確定買家交付的價金到底在哪裡。
此時,因土地法第34條之1等相關法令,就少數共有人之受通知權已有層層規範,未受通知即遭過戶之情形,較可能是以將買賣價金提存在法院的方式處理,所以發現狀況後,可以在司法院網站,查詢提存公告,向法院領取提存之價金。
土地如遭賤賣得請求賠償
依土地法規定,少數地主對於出售全部土地的價金,並沒有反對的權利,所以當少數地主如發現自己土地遭以不合理價格賤賣,除行使優先購買權保障外,亦能主張多數共有人的行為是在侵害自己的財產權、受通知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85條規定,向法院請求多數共有人連帶賠償價差損害。
法院審理此類訴訟,多會請不動產估價師進行估價鑑定,確認出售時不動產之市場價值,來與售價互相比對,由於不動產估價涉及諸多方式與細節,一般民眾較難理解其中存有疑義部分,難以對估價師的報告提出有效質疑,是此類訴訟最好還是委請專業律師處理,能較好應對。
土地未來賣價不能請求賠償
除上述賤賣的價差損害外,如果未來土地價格持續上漲,例如買家用2億元買進全部土地後,幾年後再以4億元賣出,少數共有人能不能主張因為多數共有人未通知的行為,受有2億元的損害?此部分實務上原來存有爭議,但近年最高法院大法庭已作成見解,認定此部分不能向多數共有人求償。
參考條文: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 2169 號民事裁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定,旨在防止共有土地或建物之細分,以簡化或消除共有關係,減少土地使用增加之成本,俾利共有土地或建物之管理與利用,行使優先承購權之人及對象限於共有人。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出賣共有土地全部,並已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共有關係於標的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消滅,原共有人亦均喪失共有人身分。縱為出售、處分者違反通知義務,然未受通知者於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已無從再行使共有人優先承購權,且為出售、處分者亦無與之訂立買賣契約之意願,渠等間自未成立買賣契約,該未受通知者即不得依給付不能之法律關係請求出賣之共有人賠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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