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親屬間互負扶養義務,但現實上,部分不合格的父母,從小就對家裡不理不睬,不但從未負擔扶養費用,也從未花時間陪伴或照顧子女,甚至有家庭暴力、另組家庭等情形,然而到他年紀大的時候,竟又聲請要求子女每月為其負擔生活費用,或甚至是高額醫療費用,顯不合理。
因此,民法第1118-1條即對此有特別規定,(1)如曾對子女、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2)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者,即無須負擔扶養義務,實務上此類訴訟有幾個重點。
父母經濟情況須不能維持生活
主張家庭暴力
探望子女頻率、未成年期間有無給付生活費用
子女本身之經濟狀況-扶養費用的減輕
父母經濟情況須不能維持生活
法院多認為直系血親間之扶養義務,雖依法不以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但仍須有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一般係與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國民每月消費支出比較,例如105年度為2萬8千餘元,低於此一水準即可能認定屬不能維持生活。當然,倘父母生活環境或水平較為特殊,亦可能酌以不同標準。
此部分的證物資料,可以請法院調閱聲請人的稅籍資料,確認有無財產等,以及歷來工作收入情形等,亦可參酌聲請人年齡與工作情形,據以主張。
家庭暴力之主張-如有刑事判決較佳
依民法1118-1規定,即便是有對子女或配偶為家庭暴力行為,仍須以「情節重大」為前題,因此,雖然諸多案件中,子女多會主張自小皆經隨意打罵等等,但目前實務,仍多以存有刑事判決並確定判刑之家暴行為,較可能獲法院肯認屬情節重大,免除扶養義務。
又子女無確定判決,亦能找過往生活一起之同居長輩或家人作證人,不過,由於長輩記憶並不一定牢靠,家人間之證詞可信度亦可能受到親密程度影響,法院雖仍可能採信,但一般不會認為能到免除扶養程度,而是改以減輕扶養義務方式處理。
探望子女頻率、未成年期間有無給付生活費用
目前實務案例中,較集中針對父母在子女成長過程中,有無給予必要的親情照顧,或是金錢上生活費用的支持等事實,作為審理的重點。倘若父母在子女成長過程中,確實不聞不問,沒有建立親子交往關係,或給予生活費用,即可能認定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
具體舉證上,除未成年時的同住家人外,亦可能請老師、鄰居等人,到庭作證未成年時的交往情況,此外,部分父母會主張曾經給過一筆大額現金作扶養費用等,但只要沒有具體的證據,例如匯款紀錄等等,法院一般不會認同此一說法。
子女本身之經濟狀況-扶養費用的減輕
在扶養費爭議中,子女雖不一定能夠達到免除扶養費的目標,但法院仍會斟酌過往父母履行扶養義務之情形,以及子女本身之經濟狀況,來衡酌扶養費用。如果子女收入不高,且父母過往確實有未善盡扶養之情形,每月扶養費用可能會降到標準水平的1/4或更低。因此在類似訴訟中,除主張免除扶養義務外,對於自己現行的經濟狀況也應提出具體證據主張,以爭取法院進一步減免扶養義務之負擔。
參考條文:
最高法院 62 年度第 2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四):「民法第一千百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而同條第二項僅規定,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並非規定前項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如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易言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仍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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