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依我國法令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進而持裁定強制執行發票人的財產,屬於強而有力的票據,但收到本票裁定或強制執行的扣押通知,也無須害怕,儘快依下列方式處理即可。
確認收到本票裁定時間
收到本票裁定10日內-確認應載事項、日期
收到本票裁定20日內-確認本票有無遭偽變造
決定是否聲請停止執行、準備提存供擔保費用
向法院提起債權不存在之訴(併債務人異議之訴)
確認收到本票裁定時間
依法本票裁定須在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如主張本票屬於偽造或變造,需在20日內提出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才能取得停止強制執行的效果,故發現本票裁定時,第一步要確認收到時間,才能理解目前能選擇救濟的手段。
收到本票裁定10日內-確認本票應記載事項、發票日期或到期日
票據法規定,本票一定要有本票兩字、金額、發票年月日、發票人簽名用印跟無條件擔任支付等記載事項,否則屬於無效本票,如果簽缺,就能提出抗告主張本票無效,應將裁定撤銷。
如本票應記載事項並無欠缺,接著就是檢查本票發票日,票據法規定票據的請求期限是三年,因此如果距離發票日已超過三年,自然不能聲請本票裁定,得提出抗告。但如果本票有另記載到期日,應以到期日起算三年。
收到本票裁定20日內-確認本票是否偽造、變造
如果本票根本不是自己所簽而是遭偽造或變造,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特別規定受裁定的發票人,得於收到裁定20日內提起確認之訴,此時法院即「應」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且發票人無須先行提存一筆費用在法院,這在實務上是保護自己的重要手段,要特別注意時間限制,儘速提起確認之訴。
此外,如果確定本票屬變造或偽造,而非僅限於訴訟策略之主張時,得另行提出偽造票據的刑事告訴,請檢察官協助調查相關證據並得同時作為民事訴訟資料使用。
決定是否聲請停止執行、準備提存供擔保費用
由於取得本票裁定後即得聲請強制執行,一般情形收到本票裁定時,很快會收到強制執行相關程序的文件,對方可能會開始主要查封拍賣不動產、扣押薪資、凍結帳戶等等手段,對自己的生活可能造成影響。
然而,如果本票非屬偽造、變造,或已經收到本票裁定超過20天以上仍未提出確認訴訟等情形,原則上再另外提確認之訴,已無法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此時如果不願執行繼續進行,只能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等規定,向法院聲請「供擔保」停止執行,並向法院敘明本件可能的訟爭原因,以爭取法院作成准予停止執行的裁定。
此處所謂「供擔保」,一般來說是用債權的法定遲延利息年利率5% ,期間以法院審理案件通常所需時間計算,例如欠款1000萬元得上訴三審,期間多以4年4個月計算,則以1000萬年利率5%,單利計算4年4個月,利息約217萬左右。因此,如對方聲請票面金額1000萬元本票,經裁定供擔保准予停止執行後,需先提存給法院217萬元,方能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向法院提起債權不存在之訴(併債務人異議之訴)
前面是應對本票裁定之方式,但最終仍需回到實體訴訟,經由法院來判斷主張無須支付本票金額的理由,是否妥當,此時即須向法院提出債權不存在之訴(如有強制執行程序,針對強制執行須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以撤銷執行,兩者可併提出),以讓法院作出最後判斷。
一般而言,常見主張債權不存在的理由有:
(1)本票屬於偽造、變造。
(2)債務已清償,只是先前未收回本票。
(3)債務已經罹於消滅時效,
(4)原因關係不存在,例如借款契約簽訂後根本沒有交付借款。
其他可能主張的事項,則多視個案而定,例如持票人如果非受款人,應注意有無期後背書情形等,可向專業律師諮詢,確定答辯的方向與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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