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34條之1給予共有人得以多數決方式處分共有不動產之權利,並給予少數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作為平衡,然而,土地買賣金額龐大,如果少數共有人資力不足,又不願放棄共有取回補償,此時最常見的現象是搶先在自己的應有部分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由於依民法及土地法令,共有人如在自己應有部分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該抵押權於處分後仍會繼續對買主存在,形同買主要用自己購買的土地為抵押債權提供擔保,絕大多數的買主皆不會同意,原先規劃以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買賣即多會宣告破局。然而,此一方式對於少數共有人來說,表面上達成目的,但其實存有潛在的法律風險,不可不慎。
多數共有人提起民、刑事訴訟
多數共有人提起共有物分割訴訟
多數共有人主動清償債務後,向少數共有人強制執行
理性協商解決多數決問題
多數共有人提起「抵押權不存在民事訴訟」及「偽造文書刑事告訴」
一般而言,銀行不會接受只用應有部分作為抵押的債權,因此多半是以民間私人作為債權人,來設定最高限額抵押,且多半會設定原超過應有部分市值的高額抵押權,例如應有部分換算後市值僅有200萬,實際設定的抵押金額可能到達3000萬以上。
然而,依民法規定,如果雙方是以通謀虛偽方式設定抵押,抵押權是無效權利,多數共有人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而要求塗銷,再者,如果是偽造抵押權向地政機關登記,也可能構成刑法偽造文書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法院在實際審理上,會要求少數共有人跟抵押權人,提出實際的借貸契約及證明,同時也可能會審酌借貸是否合理,例如以遠高於應有部分之土地市價之借款,由無其他擔保物,與少數共有人的資產與收入狀況是否相符,利息計算依據為何等,如果少數共有人對於相關問題皆解釋不清,就可能敗訴,除抵押權遭塗銷外,更可能背上刑事責任。
多數共有人提起共有物分割訴訟
多數共有人如不願受到限制,也可能直接提起共有物分割訴訟反制,依據民法第824條之1規定,抵押權人在分割訴訟後如經通知參加訴訟或為訴訟之參加人,抵押權即會移至分割後共有人受分配之土地,或轉為就分割補償費用之質權。
因此,多數共有人也可能選擇透過共有物分割訴訟,解決應有部分遭設定抵押問題,此時雙方攻防就會轉為對於分割方案之爭執,多數共有人可能向法院請求以變價分割方式處置。
多數共有人主動清償債務後,向少數共有人強制執行
依民法第311條第2項規定,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能強制向債權人主張清償債務,並且於清償後承受債權,因此,多數共有人先利用抵押不存在訴訟請法院令債務人提出借款契約,再主動請求清償,此時多數共有人就成為債權人,並有權請求少數共有人支付費用,如少數共有人拒絕給付,得再就其應有部分辦理強制執行,進而取得應有部分之所有權取償。
理性協商解決多數決問題
一般來說,少數共有人會想方設法阻止多數決處分不動產,一部分可能是不滿意處分的價格,另泰半是因為自己在原有得土地上已有相當利益,例如已經有建物在共有土地上,多年來皆無償使用共有土地等等,或搬遷不易等情形,進而希望藉由各種手段,阻止土地遭處分。
然而,彼此衝突拖延,不一定是土地利用的最好方式,最佳方式仍是透過理性協商,多數共有人應就搬遷或既存的使用利益,衡定合理的費用給予少數共有人補償,少數共有人倘對價金有不同意見,除使用估價報告等資料說服多數共有人之外,亦可以自行另尋找買家,藉主張優先承購方式轉手獲利,而非一概以自己對於價格的判斷悍然拒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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